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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問校園招聘中的學歷歧視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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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已點擊:22006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小燕說:為什么自考生在北京找工作,同樣是本科生卻不能進好的單位反而受歧視?
劉瑞晶說:在社會上,的確存在著這種有失公正的現象——學歷歧視。雖然自考生取得了“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要求應相一致”的學歷,但在某些人的潛意識里,依然保留著一種慣性思維———普通高校畢業生是“正規軍”,自考生是“雜牌軍”,自考生不如普通高校畢業生。出現這種思維是我國長期以來重視學歷教育而忽視素質教育的結果。在我國對學歷的重視程度是有目共睹的,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在我國的人才市場上,學歷的作用已經超過了一些發達國家。這種“學歷歧視”不僅在普通高校學歷與自考學歷之間存在,而且在普通高校學歷之間也同樣存在。普通高校不但有本科與專科之分,而且也有重點與非重點之分,在重點之間也有排名先后之分。這些層次劃分本來是國家為了方便考生合理選擇大學,合理調配教育資源,卻被某些地方政府和用人單位用來作為判斷一個人能力高低的標準。
“學歷歧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自考生的就業問題,特別是在公務員招錄上,大多數地方政府都將自考生排除在招錄范圍之外。這種做法是否合適值得懷疑,一方面說“國家承認自考文憑”,另一方面作為國家代表的政府機關卻帶頭歧視自考文憑,如此“言行不一”不但與國家政策和公務員招錄的精神相違背,對自考生不公平,而且也是對法律的陽奉陰違。在前不久剛剛結束的政協會議上,全國政協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吳正德強烈呼吁,取消公務員招錄中的“學歷歧視”。據報道,重慶、廈門在公務員招錄中率先取消了“學歷歧視”,規定自考生也可以報考,這讓我們看到了自考生與普通高校生受平等待遇的曙光。
法律應介入“學歷歧視”,歧視在一定程度上說是一個意識形態問題,而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它和道德規范不同,并不調整思想意識方面的問題,所以就歧視本身來說并不構成違法。你可以在內心里歧視任何一個人,甚至還可以把這種歧視用非侮辱性的語言表達出來,因為憲法規定,你有言論的自由。但是,如果這種“學歷歧視”在招錄、就業、升學中表現出來,成為一種“歧視行為”的時候,法律就應該對其進行調整了。我國在制止“學歷歧視”方面,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都做得不夠。特別是在就業中的“學歷歧視”,我國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該條款只列舉了四種情形的就業歧視,并沒有就學歷歧視是否屬于就業歧視做出規定。因此,很有必要把對自考學歷與普通高校學歷“同等待遇”寫入法律,并賦予公民對“學歷歧視”提起司法保護的權利。學歷歧視,禍在社會,責在公權。所以,要根治學歷歧視,需要從制約公權濫用開始,需要公權機關帶頭求真務實,惟才是舉。
編輯:tra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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