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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款應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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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款應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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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已點擊:22010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案情:
繆某于1971年10月參加工作,1979年與劉某結婚,生育一子。2000年11月,繆某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領取買斷工齡款123900元。2003年3月,繆某因病去逝時,該款尚余79152元存于銀行。繆某之母與繆某的妻子、兒子因繼承其遺產產生糾紛,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就繆某尚存的買斷工齡款的性質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繆某的個人財產產生分歧。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屬繆某的個人財產。其理由是:買斷工齡款是企業對職工下崗后的生活費補償,是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費用,具有一定的專屬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中,也沒有包括買斷工齡款。因此,職工的買斷工齡款應屬個人財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其理由是:我國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共有制,即只要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理論上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明確規定可以認定共同財產的范圍中包括工資、獎金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三)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夫妻共同財產。買斷工齡款與工資等具有相似之處,與破產安置補償費等屬相同性質,因此,買斷工齡款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
所謂“買斷工齡”,實際上是企業自行確定的對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我們要正確認定其性質,就應當對照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別進行分析。
首先,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基本特性不同。我國實行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是否婚后取得是劃分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一個首要標準,所以共同財產的基本特性表現在取得時間方面。當然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強調對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所有權的保護也極為必要,故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關個人財產的規定。該法所列舉的幾項個人財產來看,除個人婚前財產外,其余幾項個人財產均與公民個人特定的身份密不可分,只有哪些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才能被納入個人財產的范圍。所以個人財產的基本特性表現為人身依附性。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的買斷工齡款,應作為家庭的共同生活費用,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獨享。
其次,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行使的主體不同。通過繼受取得的個人財產應按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的意思指定,而通過原始取得的個人財產則需依附于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并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該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應該而且只能歸夫或妻一方行使,并完全受所有權人的主觀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可見該財產不論是通過原始方式還是繼受方式所取得,均帶有強烈的主觀性色彩,這使其具備了特定物的某些性質。買斷工齡款則不同,雖然它與夫或妻一方的行為、活動密切相關,但該財產應由夫妻雙方來共同管理和支配,體現的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志,所以他不具有個人主觀性,因而不具備特定物的某些性質。
第三,從立法層面上分析,婚姻法在規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時采用了別除方式:第一步按取得時間把婚前財產排除在共同財產之外,第二步再將雖為婚后取得但應屬個人特有的部分剔出去。這一劃分方式是由兩者間具有一般到個別的辯證關系所決定的。根據這一立法理念,在確定買斷工齡款的性質時,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與個人財產的性質是否相符,不能得出肯定的判斷,那么就應當推定其為共同財產。
綜上分析,買斷工齡款的性質屬夫妻共同財產。
編輯:劉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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